(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或房屋所有权证;
2、购二手房提供转让协议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
3、集资建房提供购房协议及票据,单位还应当提供发改委批文、自建住房批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住房坐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坐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5、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坐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坐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修房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供借款合同(首次提供)及近期还款证明(首次提供);
(三)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提供有关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
(四)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提供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家庭收入证明、房租支付凭证;
(五)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供县级以上医院重大疾病证明和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
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审批表;
(七)出境定居的
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户口迁出石家庄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非石家庄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本人户口簿、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二)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入伍、入学等相关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三)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提供集中封存通知书、身份证;
(十四)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备注:1、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符合以上提取(一)至(十三)条规定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职工及其配偶符合以上规定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